禮堂。
臺上。
鄭逸拿起礦泉水,噸噸噸喝了幾口,瓶蓋稍微擰緊一些,掃了一眼底下眾人,尤其是正在拍照的幾個攝像機,鄭逸特地留了幾個帥氣的特寫。
吳欣悅可是提醒過,他這次不僅僅是代表鴻蒙律師的門面,還代表著華夏律師的門面,要讓一些崇洋媚外的律師知曉,華夏律師可不是好惹!
外公也說過,國人要有自信,崇洋媚外可以休矣!
因此,
鄭逸會好好珍惜這一次機會,狠狠扇這個崇洋媚外的律師一個大大大大的耳光!
鄭逸潤了潤喉嚨,就在顧天河有些不耐煩的時候,鄭逸開始介紹說道:“諸位,我們都知道潘金蓮是《水滸傳》當(dāng)中的一個人物,
基于傳統(tǒng)社會是一個身份社會,人際間的親疏關(guān)系,對法律責(zé)任的承擔(dān)都會有著相當(dāng)大的影響?;诖耍紤]到潘金蓮和武大以及武松之間的身份關(guān)系,那么,可以知曉,潘金蓮的違法行為,都會較普通人加重處罰?!?p> 顧天河瞥了鄭逸一眼,冷笑說道:“這話的確有些意思,所以你可以說說,潘金蓮都要受到哪些懲罰,事無巨細(xì)?!?p> 事無巨細(xì)?
顧天河臨時又加了個難題,這就使得問題的難度又更上一層樓。
底下眾人有些替鄭逸鳴不平,開始擔(dān)心鄭逸沒辦法能夠回答出這個問題了。
然而,
鄭逸依舊臉色不變,侃侃而談,說道:“按照《水滸傳》的設(shè)定,對照刑律,潘金蓮受到的懲罰,具體表現(xiàn)在四個方面。
第一,通(和諧號)奸?!端涡探y(tǒng)·雜律》“諸色犯(和諧號)奸”條規(guī)定:“諸奸(和諧號)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备鶕?jù)此條,就通(和諧號)奸的行為而言,西門慶應(yīng)被“徒一年半”。因為已經(jīng)嫁為人婦,而行通(和諧號)奸之事,為此,潘金蓮應(yīng)被“徒二年”。雖然罪名相同,但就責(zé)任的承擔(dān)而言,潘金蓮的責(zé)任要比西門慶重。
第二,謀殺親夫。我記得文中是這般描述,“那婦人揭起席子,將那藥抖在盞子里,把那藥貼安了,將白湯充在盞內(nèi),把頭上銀牌兒只一攪,調(diào)得勻了,左手扶起武大,右手把藥便灌?!?p> 這是《水滸傳》第二十五回里,潘金蓮謀殺武大的過程。即便其貌不揚的武大確實配不上貌美的潘金蓮,但是在法律上,兩人具有合法的夫妻關(guān)系,這是毋庸置疑的,因而,對潘殺夫的行為,也就會遵循法律的邏輯,有著格外嚴(yán)厲的法律評價。具體而言,潘的行為屬于“十惡”之中的“惡逆”。
針對此類犯罪,“常赦不免,決不待時”?!?p> 鄭逸心里想到,以前外公都會讓他熟讀四大名著,倒是沒想到關(guān)鍵時候,能夠用來引出《水滸傳》的描述,使得他的刑法罪條有了依據(jù)。
鄭逸不急不緩,繼續(xù)說道:“按照《宋刑統(tǒng)·賊盜律》“謀殺”條規(guī)定:“諸謀殺周親尊長、外祖父母、夫、夫之祖父母、父母者,皆斬?!?p> 由此條得知,謀殺親夫,和謀殺自己的祖父母、父母、期親尊長等同罪,一旦實施,不問有傷無傷,皆斬。
此外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按照當(dāng)時的法律,妻妾與人通(和諧號)奸,而奸夫把本夫殺死,或同謀而故殺、斗殺本夫,在這種情況下,即便妻、妾不知情,也與殺人者同罪。
《疏議》曰:“謂妻妾與人奸通,而奸人殺其夫,謀而已殺、故殺、斗殺者,所奸(和諧號)妻妾雖不知情,與殺者同罪,謂所奸(和諧號)妻妾亦合絞?!薄?p> 鄭逸后邊念出這一段文言文,底下坐著的很多學(xué)生眉頭皺得緊緊的。有一位剛好德高望重的老律師,笑著說道:“方才這位鄭同學(xué)念的這一段,大體意思是,假設(shè)當(dāng)初西門慶腳踢武大,致使其死亡,不但要追究西門慶的責(zé)任,潘金蓮也是死罪;
或者,在謀害武大的過程中,即便潘金蓮沒有實施具體的謀害行為,而僅是一個毫不知情的局外人,那么,只要武大死于西門慶之手,潘金蓮仍然是死罪?!?p> 眾人一聽這才恍然大悟,這位德高望重的老律師看了鄭逸一眼,目光當(dāng)中多了幾分惜才與愛才,畢竟他的弟子里邊可沒有像鄭逸這般優(yōu)秀的學(xué)生。
鄭逸對德高望重的老律師投去感謝的目光,繼續(xù)說道:“第三,焚燒夫之尸體。
《水滸傳》第二十六回,有潘金蓮處理丈夫遺體的描述:“……那婦人帶上孝,一路上假哭養(yǎng)家人。來到城外化人場上,便教舉火燒化。”
潘金蓮之所以要焚化武大的尸體,其主要目的在于毀滅證據(jù),掩蓋其先前的殺夫罪行。同時,這一行為本身,也違背了當(dāng)時法律的規(guī)定。按照法令,除非特定人士(僧道、外國人)自愿或遠(yuǎn)道靈柩回鄉(xiāng),焚燒尸體的行為是明令禁止的:
“京城外及諸處,今日多有焚燒尸柩者,宜令今后止絕。若是遠(yuǎn)路歸葬,及僧尼、蕃人之類,聽許焚燒?!币簿褪钦f,像僧尼、蕃人等具有特定身份,或符合遠(yuǎn)路歸葬的情形,可以焚燒尸體之外,一般人焚燒尸體的行為是被法律禁止的。由此,即便撇開其邪惡動機不談,潘金蓮焚燒武大的尸體,也顯然是觸法的。
然而,雖然潘金蓮的行為違反了當(dāng)時的規(guī)定,但這一指控本身又很難成立。因為在宋代,上述禁止火葬的規(guī)定并沒有得到認(rèn)真的貫徹。據(jù)記載,宋代,河?xùn)|路百姓因為“地狹人眾,雖至親之喪,悉皆焚棄”。官府也規(guī)定,在京城郊壇三里以外,“方得燒人”。
正如小說里提到的,為將丈夫尸體焚化,潘金蓮“來到城外化人場上”,這里的“化人場”,應(yīng)該就是當(dāng)時官辦的焚尸場。這樣看來,宋代禁止焚燒尸體的行為,只是一件象征性的、紙面上的法律而已,在民間并沒有得到普遍的遵行。
按照歷史學(xué)家瞿同祖先生的說法,這是一種“法律自法律,人民自人民”的現(xiàn)象。或許正是基于這一狀況,武松歸家,獲知武大死亡的噩耗,質(zhì)問潘金蓮尸體在何處時,潘金蓮很坦然地告訴對方已經(jīng)焚化。而對這一事實,武松并沒有對此進行指責(zé)?!?p> 當(dāng)鄭逸說到這第三條罪責(zé),很多法律大家都微微動容,尤其是鄭逸這一番引經(jīng)據(jù)典,事無巨細(xì),即詮釋出當(dāng)時的宋代法律,又引出當(dāng)時喪葬的法令,如此詳細(xì)哪怕是他們這些大律師,大法官估計都夠嗆!
如果一開始他們認(rèn)為鄭逸不過就是研討會請來充人數(shù),或者說為研討會做宣傳的,現(xiàn)在如果再這樣想,那就真的是太打臉了!
尼瑪!
你家做宣傳的,擁有如此知識涵養(yǎng)?
這要是誰敢說鄭逸是個充人數(shù),他們肯定沖過去跟那個人干架!
額,不對,他們學(xué)法的,他們肯定會沖過去起訴那個人!
就在眾人被鄭逸的知識涵養(yǎng)所震撼的時候,鄭逸繼續(xù)說道:“第四,居喪釋服從吉。武大死后,潘金蓮濃妝艷抹,繼續(xù)和西門慶廝混。
根據(jù)小說描述,“每日卻自和西門慶在樓上任意取樂,卻不比先前在王婆房里,只是偷雞盜狗之歡,如今家中又沒人礙眼,任意停眠整宿?!瓉磉@婆娘自從藥死了武大,那里肯帶孝?!?p> 潘金蓮的上述表現(xiàn),嚴(yán)重違背當(dāng)時的禮法。畢竟,這是在傳統(tǒng)社會,男尊女卑是一條人際社會的紅線,反映在夫妻關(guān)系上,則夫貴妻卑。
按照服制,丈夫死之后,妻子應(yīng)該為夫服斬衰,也就是麻衣喪服三年,夫喪期間,妻子不能穿華麗的衣服,不能參與娛樂活動,也不能改嫁。
按照《宋刑統(tǒng)·婚律》居喪嫁娶條,規(guī)定:“諸居父母及夫喪而嫁娶者,徒三年……”如果在此期間,妻子“聞之匿哀,作樂、釋服從吉,改嫁忘憂”,均屬背禮違義,為“十惡”之中的“不義”。
反觀潘金蓮的行為,武大死后,在居夫喪期間,她非但不具有情感上的哀凄,卻釋服從吉、衣著光鮮,和西門慶縱情聲色,顯屬“不義”之罪。
除上述外,潘金蓮還有一項未遂的違法行為,即色(和諧號)誘武松:“那婦人將酥(和諧號)胸微露……臉上堆著笑容,……也有三杯酒落肚,哄動春(和諧號)心,那里按納得住,只管把閑話來說?!瓍s篩一盞酒來,自呷了一口,剩下了大半盞,看著武松道:‘你若有心,吃我這半盞兒殘酒?!渌蛇ㄊ謯Z來,潑在地下……”
從文學(xué)的敘事技巧看,這段描寫其實是很精彩的:大雪、密室、跳動的爐火,象征了潘金蓮熱烈而大膽的欲望……咳,有點離題了?!?p> 眾人聽得津津有味,鄭逸則是點到即止,心里邊微微思量,確定大家看得是同一部《水滸傳》,為何當(dāng)時他們沒有從這部小說里邊,看到這般熱烈而大膽的場面。
眾人心里邊琢磨著,看來回去之后,得好好的溫習(xí)溫習(xí)一下四大名著!
鄭逸則是繼續(xù)說道:“然而,按照制度,潘金蓮的行為顯然非常危險?!蹲髠鳌酚性疲骸芭屑?,男有室,無相瀆,易此則亂?!?p> 由于兩人在身份關(guān)系上屬于叔嫂,而叔嫂在服制上屬于“小功以上”親,如果相(和諧號)奸,則為奸非,屬于“十惡”中的“內(nèi)亂”。
據(jù)《宋刑統(tǒng)》條:“諸奸從母,祖姑母、從祖伯叔姑母、從父姊妹、從母及兄弟子妻者,流二千里。強者絞?!?p> 綜上所述,潘金蓮自遇西門慶,即墜入欲望的深淵不能自拔,謀害親夫,色(和諧號)誘夫之兄弟,身兼“惡逆”“不義”等兩項“十惡”之罪名,實屬罪責(zé)深重。
這樣分析下來,按照,當(dāng)時宋代背景,在判決書中評價潘金蓮為“奸(和諧號)夫(和諧號)淫(和諧號)婦,雖該重罪,已死勿論”,是符合法律正義的?!?p> 臺上,
鄭逸事無巨細(xì),細(xì)數(shù)潘金蓮所有罪刑!
臺下,
眾人目瞪口呆,直接傻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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