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ICC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UCP600)
2019國家統(tǒng)一法律職業(yè)資格考試分類法規(guī)隨身查:國際法·司法制度與法律職業(yè)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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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19字
2019-10-25 11:00:19
(2006年國際商會修訂 2007年7月1日生效)
第一條 UCP的適用范圍
《跟單信用證統(tǒng)一慣例——2007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簡稱“UCP”)乃一套規(guī)則,適用于所有在其文本中明確表明受本慣例約束的跟單信用證(下稱信用證)(在其可適用的范圍內(nèi),包括備用信用證)。除非信用證明確修改或排除,本慣例各條文對信用證所有當(dāng)事人均具有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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