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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一本通(第六版)

第7章 強制措施

  ·第六十四條 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jiān)視居住。

〔法律〕

1.《刑事訴訟法》(2012年3月14日修正)

·第117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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