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2)
第三十六條 為核設施提供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服務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境外機構為境內核設施提供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服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進口的核安全設備進行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 核設施操縱人員以及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無損檢驗人員等特種工藝人員應當按...
第三十六條 為核設施提供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服務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境外機構為境內核設施提供核安全設備設計、制造、安裝和無損檢驗服務的,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申請注冊。
國務院核安全監(jiān)督管理部門依法對進口的核安全設備進行安全檢驗。
第三十七條 核設施操縱人員以及核安全設備焊接人員、無損檢驗人員等特種工藝人員應當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