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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精釋與適用

第9章 代理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guī)定、當(dāng)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zhì),應(yīng)當(dāng)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條文釋解】

本條主要包含兩層意思:一是對民事主體借助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做法給予法律上的認(rèn)可,使得代理制度有法可循;二是確定了代理的對象和范圍。第一層意思是通過本條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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