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這真不怪林廣,他也沒有動什么心思。
林廣當時也沒想到,這快遞界公認的合作基礎(chǔ),竟然成了有一天能制約小店主的條款。
跟快遞公司合作,每年至少要發(fā)快遞500件。
這說是所有人都知道的默認條款都不為過。
當時簽合同的的時候,林廣想著能跟雜貨鋪達成合作就很好了,所以都沒再數(shù)量上有什么單獨要求,沒想到反倒成了他的福氣。
可是他的福氣,沁渝的悲劇??!...
奔跑的小獅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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